圣经与神学
政府能束缚我们的良心吗?
2024-12-28
—— Wyatt Graham

政府能束缚基督徒的良心吗?他们当然可以试试看。但我问的不是这个意思。我想知道的是,政府是否真的能束缚我们的良心。

要回答这个问题(以及由此衍生的诸多问题),我们需要追溯到宗教改革时期。要知道,宗教改革很大程度上就是围绕“良心自由”这一核心展开的。

马丁·路德曾说过一句广为流传的话,表明他的良心唯独受圣经的约束。他所著的《论基督徒的自由》(The Freedom of the Christian)一书,重点阐释了基督徒独有的自由。之后,约翰·加尔文和被誉为清教主义之父的威廉·珀金斯(William Perkins,1558-1602)也都著书立说,探讨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问题,他们的思想对基督教信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令人忧虑的是,在宗教改革时期重新出现的有关良心和基督徒自由的理念,如今却逐渐被个人权利、良心异议和宗教自由等话题所替代。

本文旨在重新探寻宗教改革时期对良心的理解。在当今这个疫情肆虐(译注:本文写于 2021 年新冠疫情期间)、大家对宗教良心问题认识日益模糊的时代,重拾这种认识显得尤为重要。

良心是神与人之间的“中介”

加尔文认为,政府无权约束人的良心,因为政府对良心没有任何权柄。只有神才能使人的良心从罪疚中得释放,在神与我们的罪疚之间,良心扮演着“中介”的角色。有些宗教领袖可能会要求基督徒做某些事来保住救恩,这实际上是在束缚他们的良心。正因如此,加尔文批评了天主教会在这方面的专制行为。

要理解加尔文是如何得出这些结论的,我们需要一步步分析他的论证过程。首先,他区分了两个领域:外在领域良心领域。外在领域指的是表面的行为,而良心领域则指我们“感受到自己伏在审判之下”“且这审判的见证不容许人隐藏自己的罪。”(《基督教要义》4.10.3)。

加尔文还进一步阐释道,良心“占着神与人中间的位置,因它不容许人在自己的心里面抵挡他所知道的事,反而追赶他,直到迫使人承认自己的罪。”(《基督教要义》4.10.3)

在改教家中,加尔文并非独树一帜。威廉·珀金斯也指出:“良心具有神圣本质,是神安置在祂与人之间的,良心是仲裁者,是宣告支持或反对人的判决”(《作品集》8:9)。

良心是神赐予的一种能力,它见证着人在神面前的地位。它是我们与神之间的“中介”(罗 2:15-16;彼前 3:21;来 10:2;《基督教要义》4.10.3)。良心与神有着特殊的关系,“无亏的良心不过是人心里的正直。”(《基督教要义》4.10.4;提前 1:5、 19;徒 24:16)。

我们难道不该在人面前存无亏的良心吗?

加尔文明白,保罗的确说过要在神和世人面前常存无亏的良心(徒 24:16)。不过加尔文是这样解释的:保罗“之所以这样说,是因无亏的良心所结的果子也影响到我们与别人的关系。然而,实质上就如我们以上所说,良心唯有指向神。”(《基督教要义》3.19.16)。

从广义上讲,我们可以说要在人面前存无亏的良心。但实际上,我们的良心应当唯独受神的约束。即便我们是唯一活在这世界上的人,我们也需要保守纯洁的心,因为这是神的命令(《基督教要义》4.10.4)。不管别人怎么想、怎么做,我们的良心都只向神负责。

从一般意义上说,我们确实可以谈论在人面前存无亏的良心。但从本质上来看,能约束良心的唯有神,我们的良心也唯独受神的约束。

即使放弃权利,我们仍有自由

保罗指出,即便我们放弃了某些权利,良心还是自由的。基督徒可以为了不让他人跌倒而不吃肉(林前 10:28)。但保罗说我们依然是自由的:“我这自由为什么被别人的良心论断呢?”(林前 10:29)。不吃肉的原因是为了避免“绊倒人”(林前 10:32),因为“凡事都叫众人喜欢,不求自己的益处,只求众人的益处,叫他们得救”(林前 10:33)

加尔文认为,我们在神面前的责任是避免绊倒他人。因着爱弟兄的缘故,我们就该不吃肉。吃或不吃只是外在行为,并不会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加尔文是这样解释的:“因为当这些事情会绊倒别人时,我们就不应该做,但我们的良心还是自由的。”(《基督教要义》4.10.4)

他在解释《哥林多前书》10:28-29 时说:

“若一个信徒在这事上受过了这个警告,却仍然吃了,这是他的罪。然而,根据神的教导,不管他为了弟兄的缘故有多么需要放弃这食物,他仍然保存着自由的良心。由此可见,这原则只约束人外在的行为,却不约束人的良心。”(《基督教要义》4.10.4)。

神是通过“避免绊倒人”这一命令来约束我们的良心。但正如保罗所说,人可以选择不吃肉,却仍然拥有自由。

在加尔文看来,像不吃肉这样的外在行为并不影响我们在神面前的良心自由。我们选择不吃是为了神的缘故,因为祂教导我们要彼此相爱,避免绊倒他人。

虽然《罗马书》14 章没有直接用到“良心”一词,但其思路与《哥林多前书》10 章如出一辙。加尔文引用《罗马书 15:1-2 来概括这段经文的要点:“我们坚固的人应该担代不坚固人的软弱,不求自己的喜悦。我们各人务要叫邻舍喜悦,使他得益处,建立德行。

这种互相担代的责任并不妨碍真正的良心自由。吃不吃肉本身并不重要。在解释《罗马书》14:14 时,加尔文写道:“这段话的意思是:我知道所有食物都是洁净的,所以你们可以自由选择。你们的良心不必有任何顾虑。说到底,我不是简单地禁止你们吃这些食物,而是希望你们放下对食物的执着,多关心你们的邻舍。”(《罗马书注释》14:14)

我们可能会失去吃肉的权利,但并不会失去自由。基督徒的自由就是向什么样的人就作什么样的人,为要引领更多人归主(参《哥林多前书》9:22)。正如加尔文所说:“如果神使我们更刚强,祂给我们力量并不是让我们去欺压软弱的人”(《罗马书注释》14:1)。

难道人的法律不能约束我们的良心吗?

加尔文解释说:“我们的良心不在乎人,唯独在乎神。”(《基督教要义》4.10.5)。人的法律只有在使人产生内疚时才会约束我们的良心。

谈到政府的法律,珀金斯是这样解释的:“政府的法律最多只能管到人的外在表现,比如身体、财产、言行;这些法律的目的不是维护人与神之间属灵上的平安,而仅仅是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外在秩序与和平。”(《作品集》8:37)

这里提到的“外在”和“外部”,就是加尔文所说的“外在领域”或外在行为。重点是:民事法律是用来规范社会的,而不是规范我们的灵魂。但有人可能会指出保罗在《罗马书》13 章 5 节说:“所以,你们必须顺服,不但是因为刑罚,也是因为良心。加尔文注意到这里可能存在的张力。

为此,他通过区分“属”和“种”来分析保罗在《罗马书》13 章的论证逻辑。他写道:

“我的答复是:我们在此必须先对属(genus)与种(species)做区分。因为虽然人的良心不在乎别人所颁布的法律,然而我们仍被神一般的吩咐所约束,因祂自己吩咐我们当顺服在官员的权柄之下。且保罗在这里的教导就是这个意思:政府的官员既是神所命的,必须受我们的尊荣(罗 13:1)。同时,保罗并没有教导人所颁布的法律在乎人内在的良心,因为保罗一贯教导我们对神的敬拜,以及过敬虔生活的属灵准则,在人任何的谕令之上。”(《基督教要义》4.10.5)。

这里的关键区别在于:神要我们尊荣官员的一般命令约束着我们(这是一个大前提)。但良心不能被人的外在命令所约束,因为这些命令管不到人的内心。

加尔文进一步解释说:“人的法律,不管是政府的官员还是教会所颁布的,虽然我们必须遵守(我说的是不与圣经相违背的法律),然而这些法律仍不能约束人的良心。因为我们遵守法律的整个责任在乎这些法律的一般目的,却不在乎法律所吩咐我们的具体规条。”(《基督教要义》4.10.5)。

珀金斯补充了一个重要说明:当官长为“无关紧要的事”立法时,神要我们顺服官长的“总体命令”就约束我们的良心(《作品集》8:39)。他接着说:“这类法律本身并没有约束良心的力量,它们能约束人只是因为有更高的命令:‘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罗 13:1)。”加尔文很可能会同意这一点,因为他也认为尊重权柄是我们的责任。

这里的重点在于:尊重权柄这一更高的命令约束着人的良心,而政府的具体法律本身做不到这一点。但为了遵行神更高的命令,我们总体上应当遵守法律。这样的命令见于《罗马书》13:1,《出埃及记》20:12,《彼得前书》1:13、29等经文(这些都是珀金斯引用的经文)。

简单来说,“尊重权柄”这一总体目的因着是为了神的缘故而带来责任;但具体的法律,即使是公正的法律,也不能约束我们的良心,尽管我们可能必须遵守。就好像我们可以不吃肉却仍然自由;可能被监禁却仍然自由;可以遵守限速却仍然自由。

认为民事法令(除非与神的律法重叠)能约束我们的良心,这是一个概念上的错误。公民自由不等同于基督徒的自由。民事上的限制不能限制基督徒的自由,也不能约束我们的良心。我们在神面前是自由的,因为我们通过基督称义的恩典而有了无亏的良心。

除了神的话语,还有什么能约束我们的良心吗?

如果良心自由的核心在于我们与神之间的平安,那么谁还能成为辖制我们的暴君呢?

加尔文认为,当有人要求我们用新的方式敬拜神,而且“即使在本该自由的事情上”也强迫我们执行的话,这个人就成了暴君(《基督教要义》4.10.5-6)。那些假主教可能会强加一些圣经之外的法规,比如规定必须遵守教会法规才能得救。

假如有人说必须念玫瑰经才能得救,这就是一种暴政,因为它在神的话语之外,又添加了其他要求,说这些要求能使我们在神面前保持无亏的良心。天主教会的暴政法规就是在“折磨人的良心”(《哥林多前书注释》11:2)。

如果把极端的苛刻要求视为必需,这也会约束良心(《基督教要义》4.10.9)。遵循天主教会的仪式或回到摩西时代的有效律法,这些都是一种压迫,因为基督预表的影子永远无法达到基督。(参《基督教要义》4.10.11)

总的来说,加尔文强调我们的良心只应当受神和祂话语的约束。因为良心是我们与神之间的内在感动和见证,所以只有那些在福音救恩信息之外额外添加的要求,才会真正地(不当地)束缚我们的良心。

除非有人说必须做某事才能得救,否则人为法律这类外在形式是无法约束我们的良心的。这些法律不能迫使我们在福音之外寻求救恩,它们只能指导我们如何在世俗生活中行事为人,比如遵守交通限速。

在加尔文看来,良心是我们的罪疚与神之间的中介。从本质上说,纯洁或清洁的良心就是在神面前蒙赦免的良心。

从广义上说,人们可以从圣洁生活的果子看出清洁的良心。但从本质上说,我们的良心只受神话语的约束,而不是受人的称义所约束。

即使政府限制我们外在的行为,我们仍然是自由的

马丁·路德曾写下过一段广为流传的话:“基督徒既是完全自由的主人,不受任何人的辖制,同时又是完全尽责的仆人,服侍众人。”路德深知,使他称义、赐他良心自由的,唯有神。他也明白,自己在世时理当做一个“尽责的仆人”。

基督徒的自由,指的是我们在神面前的自由——我们可以为了他人的缘故选择吃肉或不吃肉,因为得救既不在于吃,也不在于不吃。

这并非指我们在世人面前的个人自由。这些权利本质上或许是好的,也值得我们争取。但若把这样的自由与基督徒的自由混为一谈,就是把公民自由与使人得自由的福音混淆了。

这样做会模糊我们在神面前的自由,还可能暗示社会或公民自由是福音的一部分。福音应许了我们自由,这是对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可以不向政府纳税、不对社会尽责。加尔文写道:“但自由是称义所特别带来的副产品,大大地帮助我们明白称义的力量。"(《基督教要义》3.19.1)

加尔文还说:“除非我们明白这教义,否则我们无法正确地认识基督、福音的真理,或内在的平安。”(《基督教要义》3.19.1)良心见证我们在神面前的光景,或是惶恐不安,或是得着安慰。

珀金斯也说:”基督徒的自由是属灵和圣洁的自由,是基督用重价买来的。“(《作品集》8:57)他进一步解释说:”我之所以说它是属灵的,首先是要把它和公民自由区分开来,因为公民自由只关乎外在和身体上的自由与特权。“(《作品集》8:57)可见,基督徒的自由与公民自由是不同的。

珀金斯接着说:”其次是要驳斥两种错误:一是犹太人期待基督带来世俗的自由,二是重洗派幻想在基督的国度里可以不受任何政权的管辖。“(《作品集》8:57)这种放任自由的想法与基督徒的自由毫无关系。

基督徒的自由不等同于公民社会中的自由权利。虽然两者都是美好的,但它们的本质是不同的。

摩西律法的影子既不能使我们称义,也不能保守我们的救恩,这唯有基督才能做到。任何公民权利或自由都不能使人称义,也不能作为基督徒必须持守的信仰要求强加在我们身上。

最后回到开篇的问题:政府能束缚我们的良心吗?他们也许会想要这样做,但他们无权束缚我们的良心。这权柄唯独属于神。在祂面前,即使我们外在的生活受到诸多限制,我们仍然是最自由的。


译:变奏曲;校:JFX。原文刊载于加拿大福音联盟英文网站:Can Governments Bind Our Consciences?

Wyatt Graham (怀亚特·格雷厄姆博士)毕业与美南浸信会神学院,担任 TGC 加拿大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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