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恩论
称义与保罗新观
2025-11-16
—— Robert J. Cara

定义

保罗新观认为,传统新教对称义的理解是错误的。按照保罗新观的说法,保罗在新约中反对的并非因行为称义,而是犹太人给神的子民设立了种族界限。保罗新观的一个标准观点是:起初的称义是因信而得,并承认圣约地位(即教会论的问题),而最终的称义则部分基于行为,尽管这些行为是由圣灵所产生的。

概要

保罗新观是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的一个重大学术转向,它认为人们对新约的犹太背景存在误解,而这种误解导致了传统新教对称义教义的理解出现错误。保罗新观认为,犹太人的救恩体系并非基于因行为称义,而是基于圣约律法主义,即相信人是因恩典进入神的子民,并通过遵守圣约而维持这身份。这意味着保罗所批评的“律法的行为”不可能是指靠行为称义,相反,他指的是那些标明谁属于、谁不属于神子民的犹太种族界限。对保罗新观来说,这才是保罗在新约中所反对的问题。保罗新观认为,称义具有两个方面而非一个:起初的称义是因信(恩典)而得,并承认圣约地位(即教会论的问题),而最终的称义则部分基于行为,尽管这些行为是由圣灵所产生的。然而,改革宗神学家认为,保罗新观对犹太背景的重构并非完全正确,而且我们很容易在新约中找到保罗可能反对的靠行为称义的例子。此外,纵观新约所有书信的见证(而不仅仅是《罗马书》《加拉太书》和《腓立比书》),其指向的正是传统新教所理解的因信称义。


从 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一直到现在,许多学者对保罗的称义观发生了重大转变,其中领军的学者是E. P. 桑德斯(E. P. Sanders)、詹姆斯·D. G. 邓恩(James D. G. Dunn)和赖特(N. T. Wright)。在这一转向之前,多数的圣经学者,即使是那些属于各种自由派/批判学派的学者,也或多或少地将保罗的称义观等同于传统新教的观点。后来的较新观点被称为“保罗新观”(New Perspective on Paul,NPP),并且明确表示那个“旧”观点,也就是传统新教的观点,是错误的,或者至少需要重大的修正。

本文将批判性地探讨保罗新观中与因信称义教义相关的部分。文章将重点解释新观学者是如何得出他们的观点的。这一思路将总结为“保罗新观的五要点”(参照卡拉在《撼动保罗新观的根基》[Cracking the Foundation of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20-25 页中的框架)。随后,本文将提出几点对保罗新观概括性的批评。关于传统新教(符合圣经的!)因信称义观本身的讨论,请参阅专文中的其他相关文章。

保罗新观对称义的解释

保罗新观实际上包含两个相互关联的新观点。其基础是对公元一世纪犹太教救恩论体系的新理解。在这个新基础上,必须建立一套不同的保罗救恩论体系。为什么一世纪犹太教的救恩论对理解保罗的观点如此重要?保罗新观的学者指出,保罗在多个涉及非基督徒的犹太人或是犹太基督徒的语境中讨论了称义(例如,罗 2,9-11;加 3-5;腓 3)。因此,他们认为这种对犹太教的新理解必然会改变我们对保罗称义观的认识,因为它能更好地解释保罗的对手,甚至保罗本人的观点。

那么,这种对一世纪犹太教的新理解是什么呢?新观学者认为,所有形式的犹太教都是基于恩典的救恩论体系,而不是因行为称义的体系。桑德斯将这种统一的体系命名为“圣约律法主义”(covenantal nomism,其中“nomism”来自希腊语的“法律”一词nomos)。人通过拣选/恩典进入圣约,通过遵守律法来维持这身份。桑德斯强调,通过遵守律法来维持这身份并不是律法主义的因行为称义,至少按照他对“因行为称义”的定义而言不是。

那么,这种新的犹太教观点与保罗的称义观有什么关系?它又如何证明传统新教观点是错误的呢?保罗新观准确地把握到,传统新教观点将因信称义视为律法主义因行为称义的反面:人被称为义是基于基督的工作,而不是基于自己的行为。换句话说,传统新教观点认为保罗在对比两种救恩论体系:因恩典/基督的工作/信心称义(恩典救恩论),相对于因律法的行为称义(因行为称义的救恩论)。但保罗新观拒绝接受保罗在对比这两种体系。为什么?因为按照这种新的犹太教观点,因行为称义的救恩论根本不存在!既然如此,保罗就不可能在反对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因行为称义的救恩论。因此,五要点中的第一点是:保罗新观的学者都认同保罗并非在反对律法主义的因行为称义观,因为这种观点当时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他们接受桑德斯的圣约律法主义理论。而且,既然传统新教的称义观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它所反对的内容(即因行为称义)来界定的,那么它对称义的理解必定是错误的。因此,第二点是:保罗新观的学者在否定方面达成共识——称义不是传统新教所理解的那样。

以上说明了保罗新观反对什么;它基于自己对犹太教的理解,反对传统新教的行为观和称义观。但是,按照保罗新观,保罗所说的这些术语究竟是什么意思呢?保罗新观的学者将“律法的行为”(例如,罗 3:28;加 2:16)主要解释为三个犹太人的界限标记:安息日、割礼和饮食律法。在一世纪的希腊罗马世界中,这三者将犹太人与外邦人区分开来。保罗说人称义是因着信,而不是因着这些犹太人的界限标记。(需要注意的是,保罗新观并不像传统新教那样,将这些界限标记视为更广泛因行为称义范畴的一部分。)五要点中的第三点是:保罗新观的学者都认同“律法的行为”主要是指犹太人的界限标记:安息日、割礼和饮食律法。

这些界限标记为何对保罗如此重要?保罗新观的学者认为,是保罗向外邦人的宣教促使他讨论称义问题;称义对保罗来说不一定是核心的救恩论观点。当保罗希望犹太基督徒能够接纳外邦基督徒时,他就会讨论称义。如果这不成问题,就没有必要讨论。第四点直接建立在第三点之上:保罗新观的学者都认同,保罗向外邦人的宣教是他教导称义的背景。

最后,保罗新观对称义的具体理解是什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注意,以上四点是所有保罗新观学者的共识;但是,对于保罗所说的称义的实际含义,保罗新观学者之间存在分歧。邓恩和赖特持有一个显要观点。对他们来说,称义包含两个层面:起初的称义和最终的称义。起初的称义关乎谁在教会中,或者说在圣约群体中的地位(教会论问题);它与悔改归信(救恩论问题)无关。起初的称义与恩典、基督的工作和信心有关,但与基督的工作归算给信徒无关。最终的称义则部分基于人的行为,尽管这些是在圣灵里所做的行为。最后,五要点中的第五点是:保罗新观的学者在称义的具体含义上并未达成一致。一个代表性的观点是,起初的称义是因信而得,承认的是圣约中地位(教会论问题),而最终的称义则部分基于行为,尽管这些行为是由圣灵产生的。

保罗新观五要点总结:

  1. 保罗新观的学者都认同保罗并非在反对律法主义的靠行为称义观,因为这种观点当时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他们接受桑德斯的圣约律法主义理论。
  2. 保罗新观的学者对于“因信称义不是什么”达成一致——即它不是传统新教所理解的那种观点。
  3. 保罗新观的学者都认同“律法的行为”主要是指犹太人的种族界限标记:安息日、割礼和饮食律法。
  4. 保罗新观的学者都认同,保罗向外邦人的宣教是他教导称义的背景。
  5. 保罗新观的学者在称义的具体含义上并未达成一致。一个代表性的观点是,起初的称义是因信而得,承认的是圣约中地位(教会论问题),而最终的称义则部分基于行为,尽管这些行为是由圣灵产生的。

对保罗新观称义观的三个概括性批评

传统新教观点对保罗新观的称义观有两个主要异议:(1)信徒的行为被纳入最终称义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最终,信徒被算为义(称义)是基于其信心和行为的某种结合;(2)基督的工作归算给信徒这一点被否定了。鉴于这两点,称义就不再是一个一次性的宣告——即神唯独靠恩典,基于唯独基督的工作,藉着唯独信心这个工具,就宣告罪人在祂眼中为义(罗 4:5,8:1;加 2:16;腓 3:9;弗 2:8;提后 2:9;多 3:7)。

这篇短文不适合展开详细的犹太背景论证以及对保罗书信的深入解经。不过,本文将对保罗新观的论证提出三个概括性的批评。由于新观的称义教义与它否认保罗是在将“因信称义”与“靠行为称义”进行对比密切相关,以下内容将集中讨论因行为称义。

犹太文献与靠行为称义

从上述对新观五个要点的讨论可以看出,新观的逻辑起点和基础是对公元一世纪犹太教的新看法,该看法强调律法主义的行为称义是普遍不存在的。那么,当有大量早期犹太文献表面上都包含了行为称义的救恩论(无论是粗糙版本的伯拉纠主义,还是结合了信心与行为的半伯拉纠主义版本)时,桑德斯是如何论证这一点的呢?例子包括以斯拉四书(4 Ezra)第 7 章;便西拉智训(Sirach)3:14、30,16:14;巴录二书(2 Baruch)14:12,24:1,41:6;亚伯拉罕遗训(Testament of Abraham)A12:12-13,A 14:2-4;团体规章(Rule of the Community,1QS)I, 7-8;III, 9-12;哈巴谷书注释(Pesher Habakkuk,1QpHab)VIII, 1-3;有关律法行为的书信(Miqsat Ma'ase Ha-Torah,4QMMT)C 26-32;米示拿先祖篇(m. Abot)2:16,3:15,4:11、22;以及托塞塔婚姻篇(t. Qiddushin)1:13-16。

对此的部分回答是桑德斯对因行为称义的定义不够精确。他自己对圣约律法主义的定义包括藉着遵守律法来留在圣约中。他没有看到这个定义本身很容易被理解为半伯拉纠主义的因行为称义救恩论。那么,对于一些文献中用天平称量行为来决定一个人能否进天堂的例子,桑德斯如何回答呢?他说这些文献不是由系统神学家撰写的,有时他们使用的行善激励与他们实际的救恩论相矛盾。然而,人们可以回应说,一个人行善的动机是其整体神学的一部分。

但是,并非每个早期犹太群体和文献都倾向于靠行为称义;只有一些是这样。既然承认有些群体确实倾向于靠行为称义,就没有必要否认保罗的对手持有这些观点,因为这是理解保罗评论最直接的方式。一旦承认有些文献确实包含行为称义,保罗新观自身前提的内在逻辑就应该摧毁其关于需要对保罗称义观进行新理解的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对传统新教观点的最终论证必须基于圣经。非正典的可能有用,但只能作为解释圣经的不完全可靠的辅助工具。)

犹太人的界限标记与靠行为称义

保罗新观将保罗的“律法的行为”这一表达主要定义为包括三个犹太人的界限标记:安息日、割礼和饮食律法。此外,保罗新观认为,当保罗对比因信称义和因律法的行为称义时(罗 4:2;加 2:16),他并不是在反对两种救恩论体系。也就是说,“律法的行为”被认为与靠行为称义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不是呢?按照保罗新观的说法,对保罗而言,旧约圣徒最终的称义是基于对神的信心和行为。同样,新约圣徒最终的称义是基于对基督的信心和行为。旧约和新约的救恩论体系是相同的,都包括信心和行为;保罗强调“律法的行为”只是要说明新约中作为界限标记的那些行为不再有效了。

传统新教观点认为,保罗意识到他的对手对犹太人界限标记的不健康看法,特别是在《加拉太书》中,是基要的、因行为称义救恩论的一部分。这种基要的、因行为称义救恩论可以从一些例子中看出,在这些例子中,界限标记根本不可能是焦点,但保罗仍然使用“行为”或“律法的行为”这些表达。例如在《罗马书》中,“行为”(在负面意义上)以多种方式使用,有时包括摩西律法,有时不包括。保罗讨论了与亚伯拉罕和以撒相关的行为,而他们显然生活在摩西和那些界限标记之前(罗 4,9:10-12)。保罗对大卫的讨论根本没有关注界限标记(罗 4:6-8)。在《加拉太书》中,保罗指出基督和新约基督徒都“在律法之下”(加 4:4-5),尽管新约基督徒不再处于律法中作为界限标记的那些方面之下。这些例子表明,对保罗来说,“行为”和“律法的行为”具有比犹太人界限标记更基本的因行为称义成分,因为他在界限标记显然不是问题的情况下也使用这些表达。因此,虽然在《加拉太书》的某些经文中界限标记确实是焦点,但保罗关注的是表明他的对手在实际操作中将这些界限标记视为在行为称义救恩论框架内所做的行为。

《以弗所书》2:8-10;《提摩太后书》1:8-10;《提多书》3:4-7 与靠行为称义

从表面上看,《以弗所书》2:8-10,《提摩太后书》1:8-10 以及《提多书》3:4-7 对比的是恩典救恩论与靠行为称义的救恩论。然而,在批判/自由派学术界关于保罗新观正反两方的论证中,对这三段经文的讨论并不多。这些经文难道不应该成为分析《罗马书》《加拉太书》和《腓立比书》第 3 章中称义问题的一部分吗?为什么没有呢?因为在批判/自由派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认为保罗不是《以弗所书》《提摩太后书》和《提多书》的作者。

令人惊讶的是,许多(尽管不是全部)保罗新观的学者确实同意《以弗所书》2:8-10,《提摩太后书》1:8-10 以及《提多书》3:4-7 对比的是恩典救恩论与因行为称义的救恩论(例如邓恩)。这些保罗新观的学者认为,这三段经文的圣经作者已经更多地转向传统新教对因行为称义的理解,超越了将行为仅仅视为犹太人界限标记的看法。从传统新教的角度来看,这三段经文被认为是保罗所写的。因此,它们与《罗马书》《加拉太书》和《腓立比书》第 3 章中对称义的理解非常吻合。

承认《以弗所书》《提摩太后书》和《提多书》的作者意识到因行为称义的概念,这为保罗新观的观点制造了内在困难,因为保罗新观认为这个概念在早期犹太教中并不存在。即使假设这三卷书没有明确反对犹太人或犹太基督徒,人们也必须承认因行为称义的概念当时“就存在于文化氛围中”,而且对旧约感兴趣的基督徒是意识到这一概念的。

延伸阅读

支持新观的学者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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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注:本文为“简明神学”系列专文之一,本文所表达的所有观点均为作者本人的观点,本文基于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署名-相同方式共享(Attribution-ShareAlike, CC BY-SA 4.0)协议免费提供给公众,允许用户以其它媒体/格式和改编/翻译其中内容,但需要附上原文链接、指出自己所做的修改,并采用同样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译:MV;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Justification and the New Perspective on Paul.

Robert J. Cara(罗伯特-卡拉)是改革宗神学院(Reformed Theological Seminary )的首席学术官和夏洛特校区的新约教授。他还是联合改革宗长老会(Associate Reformed Presbyterian Church)的按立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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