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法官吉米·布莱克洛克(Jimmy Blacklock)曾说:“大多数影响深远的法律都源于某种道德愿景,体现了立法者的道德判断。”他进一步指出:“归根结底,法律与道德判断是密不可分的。”
布莱克洛克于 2024 年 6 月在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中发表了这番言论。该案最终维持了州政府禁止对性别焦虑儿童实施某些医疗措施的决定。作为奥斯汀一家福音派教会的成员,布莱克洛克解释说,这个案件的核心争议实际上是道德问题,而非单纯的法律或事实争议。他认为,这一案件本质上是“对人性的不同理解”之间的冲突,是“一场涉及哲学、道德乃至宗教层面的分歧”。他的观点揭示了当今社会最具争议性且常被误解的问题之一:基于宗教的道德观在民法制定中应当扮演怎样的角色。
澳大利亚法学教授本杰明·B.桑德斯(Benjamin B.Saunders)在其新作《民法危机:圣经关于法律的教导及其当今意义》(The Crisis of Civil Law: What the Bible Teaches About Law and What It Means Today)中,试图“重新审视基督教传统对法律的历史理解”。他希望借此帮助基督徒深入思考民法及其所反映的道德判断(3 页)。对于那些未曾深入思考过圣经与民法关系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个清晰明了的入门指南。同时,它也为理解近来备受关注的“基督教国族主义”讨论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桑德斯在书中指出,“基督教法律观的核心原则是:人类应当遵循神赐予的道德法则。”他进一步解释道,这种道德法则“包含了人作为神形象承载者而应当遵守的永恒且普遍适用的义务,是为人处世的根本准则”(9-10 页)。这种道德法则虽然集中体现在十诫之中,但人即使不通过圣经,也能知道些许。与此同时,桑德斯也指出,在民法如何体现这些道德法则方面,仍有发挥创造性和智慧的空间(11 页)
《民法危机:圣经关于法律的教导及其当今意义》
本杰明·B.桑德斯(Benjamin B.Saunders)
从古至今,如何在现实社会中践行信仰一直是基督徒面临的一大挑战。当代教会在诸如枪支管制、堕胎以及如何面对不公正法律等问题上,往往难以达成共识。
法学学者本杰明·B.桑德斯的新作《民法危机》巧妙地结合圣经教导和基督教传统,为我们思考当代法律问题和政府职能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他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审慎地将圣经中的道德律法和自然法则中的普世准则应用于瞬息万变的现代社会,从而获得更清晰的道德指引。
莱克斯汉姆出版社(Lexham Press)220 页。
民法争议的核心在于我们如何理解上帝的普世道德律法。许多基督徒,尤其是改革宗基督徒,认为十诫概括了神的道德律法。即便没有接触过十诫——甚至在十诫颁布之前——人类也能够领会、也确实了解道德律法的精髓。例如,该隐杀害弟弟亚伯后,内心深知自己犯下了滔天大错(创 4 章)。底拿的兄弟们认为妹妹遭受强暴是不可饶恕的恶行,必须报复(创 34 章)。甚至小孩子也本能地明白不该打自己的兄弟姐妹。
罗马天主教徒和许多新教徒将这种无需圣经就能领悟的道德原则称为“自然法”。虽然新教徒对自然法的看法存在一些分歧,但各派基督徒普遍认同,人类的良知和创造界的道德秩序是我们辨别是非的重要依据(23-24 页)。就连著名哲学家康德也认为,通过推理某些绝对准则——即人人都应无条件遵守的原则——就能理解道德律。尽管表述各异,这些观点本质上都指向同一个结论:无论身处何时何地,无论文化背景如何,即便没有接触过圣经,人类也能凭直觉感知某些行为的对错。
十诫虽然概括了上帝的道德律,但正如桑德斯所阐述的,诫命的内涵远不止于其字面意思(51 页)。比如,十诫并未明确提及强奸或金融欺诈,但我们仍能从中推断出这些行为的不道德性。
《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对此有精辟的解读:第六条诫命(禁止谋杀)不仅禁止杀人,还包括一切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第七条诫命(禁止通奸)禁止所有不贞洁的性行为;第八条诫命(禁止偷盗)要求在经济往来中诚实守信;第九条诫命(禁止作假见证)则要求在任何场合都要诚实。由此可见,强奸、金融欺诈等行为虽未在十诫中明确列出,但显然违背了上帝的道德律法。
将神的道德律法融入政府强制执行的民法中,这个问题远比想象的复杂。桑德斯在书中指出:“基督教传统认为,民法必须以道德律法的普世原则为基础”(109 页)。但他也敏锐地观察到,“并非所有罪都该被定为法律层面的犯罪”(97 页)。这就要求我们运用智慧,将道德律法巧妙地转化为适应特定文化背景的民法(130-131 页)。
即便是对道德律法本质和范围看法一致的基督徒,在如何应用这些法则上也常有分歧。有人主张将整个道德律法都纳入民法,而桑德斯则反对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前四条诫命。他认为“政府无权要求公民违背良知行事”(第 168 页)。不过,这一观点似乎有些偏激,也忽视了那些希望通过政府全面执行道德律法者的初衷。
支持通过民法执行全部十诫的人常常辩称,这样做只是规范行为(如将亵渎神定为犯罪),而非强制信仰。他们的目的是遏制可能损害社会和谐的极端行为。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良知并不是绝对标准。某些行为如此恶劣,以至于政府有必要进行管制,尽管这样做可能会侵犯某些人的真诚信仰。
反对通过法律强制执行前四条诫命的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理由是:民选官员往往缺乏做出相关教义判断的专业能力。即便在志同道合的信徒中维持教义统一都不容易,那么想象一下,如果将这一责任交给由不同宗教信仰组成的政治团体,其难度会有多大。
即便是那些在核心信仰、圣经无误性和道德律法社会适用性上观点一致的基督徒,在将道德律法转化为具体民法时,也常常会产生实质性分歧。桑德斯在书中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道德律法禁止杀害未出生的孩子。他认为,“民事政府的根本职责是保护无辜者”,因此“基督教的立场”显然是“政府应该将堕胎定为犯罪,除非是为了挽救他人性命。”(141 页)然而,即便在这个看似明确的问题上,忠心的基督徒之间仍可能存在分歧。比如,谁应该被视为犯罪者?医生还是孕妇?堕胎是否应该等同于谋杀?(142-143 页)这些问题上的不同看法,恰恰体现了我们如何处理分歧的重要性。
更进一步说,即使基督徒在如何将道德律法转化为民法上达成一致,在具体的政治策略上仍可能存在分歧。我们要警惕的是,不要将某种偏好的政策方法,甚至仅仅是实现该政策的策略,等同于道德律法本身。这种混淆可能导致在实质上有共识的基督徒之间互相指责“背离圣经”,从而制造不必要的隔阂。作为一个在刑事起诉堕胎问题上持有强烈观点的人,我对此深有体会。
桑德斯的论点给了我们一个重要提醒:在这个不完美的世界里,我们每个人都可能在具体应用和策略问题上判断失误。即使是那些与我们持相同道德立场的弟兄姐妹,也可能在某些问题上看法有误。正如圣经所说,“我们如今仿佛对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林前 13:12)。因此,在处理具体应用和策略问题时,我们应该以爱心互相理解,而非彼此猜疑。在最后的审判日,在那位唯一公正的审判者面前,我们都需要神极大的怜悯,来饶恕我们的过犯。《民法危机》这本书正是帮助我们在这个纷繁复杂的时代,既能忠于信仰,又能以恩慈之心对待持不同意见的信徒。
译:变奏曲;校:JFX。原文刊载于福音联盟英文网站:Think We Can’t Legislate Morality? Think Again.